我不崇洋,也不媚外,更不擅长英语,不过,我觉得赵C这名字有创意,有个性,我喜欢。不过我还不打算把我儿子改名用ABC,虽然我还没儿子,不过他的名字的确已经有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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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个名字叫什么通常不是问题,有人叫铁蛋、牛娃,有人叫水根、美丽,还有人叫志明、春娇。而名字也有地域之别,北方人有这样一说,把小孩的小名叫贱了好养活,我不是北方人,不过狗蛋这名字印象特深刻。而在我们南方,在取名上也往往有一个同一的趋向性,上学时,一个学校往往有N个海燕、海鸥、海鸟,与此对应的,就是AA结构的名字了,比如菲菲、珍珍、斯斯,此外,还有诸如美丽之类的形容词,基本上都寓意美好的意思。在南方,男孩的名字与女孩的名字又有点不一样,很多南方的地方,特别是农村里,取名的文化还非常传统,一定要排资论辈地取,比如名字一定不能与长辈相同,甚至同音、谐音也不行。而且往往在名字的第二个字是代表辈分。
可见,取名本来就是一件丰富而多样性的活动,更是一件见仁见智的行为。而从法律上来看,赵C的名字应该怎样登名入册事关他的姓名权。一个公民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使用的名字,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,公安机关不应拒绝为公民制定身份证明证件。笔者认为不论“C”是不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》规定可以使用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,而赵C的名字早先在公安部门制作的户口薄及一代身份证里都被允许使用。基于此,我们应该推定C是公安机关认可的身份证使用的数字符号,起码公安机关要如此认为。否则,不是成了自己打自己嘴巴了么?
而基于对政府机关的信赖,赵C在社会活动中使用了赵C做为自己的名字。他一定不希望今后自己的名字会有所改变,至少出于怕麻烦的角度他不希望如此,的确,赵C也真的不希望如此。可以想象,我们去政府部门千辛万苦办好了某个证件,过几天,又告诉我们原来的证件因为种种原因不能使用了,会是多久痛苦的事实。但我们往往不用因此而困扰,因为一个朴素的观念告诉我们,人与人之间应该有基本的信任,公民与政府之间也理应如此。否则……那将是个难以想象的局面。
因而,政府的行为应该坚定地表明政府许可的行为是有效地、稳定地,起码在规定的时间与条件内保持有效与稳定。而公安机关在庭上以赵C父母的错误申请或公安部门的错误登记等原因来申辩,我觉得十分不恰当。如果C在的确是规定不允许使用的名字,那公安机关先前的行为却许可了,错误应当在公安机关。因为公民不可能了解全部地政策制度、法律法规,而公安机关在业务上负有了解关于身份证使用数字符号标准的责任。
公安机关的代理律师在庭上辩称拒绝赵C的名字在二代身份证上使用是一种“纠错”的行为,笔者认为“纠错”的概念用在此处于理于法都不正确。“纠”什么,什么“错”了?纠了原来错误的行为就是对了吗?笔者窃以为此举不妥。于法理而言,不能寄希望于权力机关对自己进行监督和自己纠正。所谓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。而西方的法理认为政府是不可靠的,所以有句法律名言说:“防贼,防盗,防政府”——政府是不可信任的,所以政府自身往往更加重视树立诚信的形象,重视保护公民由于政府做出的行为而产生的信赖利益。而我们国家的现状是众多的口号要求公民信任政府,而问题是,口号到底要怎么落实到人心里去。记得某研究中国问题的老外说过:“口号就是目标,不是告诉你现在是这样,而是未来应该这样,恰恰现在还不是这样”。果真如此,于理而言,政府更不应以“纠错”的姿态来对待赵C的名字问题,因为“纠错”后的大部分问题都让赵C自己承担。20多年的生活,赵C在社会上留下大量的个人信息,要解释为何从赵C变成了赵某某也是一件庞大的任务。而是否会因此造成不良的后果更是不得而知。而政府的“纠错”,只不过是在电脑里重新输入几个字,再免费为赵C同志制作一份户口薄和身份证。
而公安机关的代理律师还称,如果赵C要入公安机关的身份证系统,需要对全国的公安机关身份证系统进行改造,需要耗资上千万,造成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。在强调国家、集体利益至上的国家里,这样的说法似乎站得住脚。但法庭之上需要解决的是“是非曲直”的问题,而不是吃苹果解渴还是梨子解渴的问题。用方法论的脚丫子在世界观的脸上乱踹一气——基本我是这么理解公安机关的意见。
上述只是笔者愚见,赵C改不改名是他自己的权利,本文只是从信赖利益保护的角度阐述。
回复自“赵C的信赖利益保护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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